售卖pos机(售卖pos机的猫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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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如下:

1.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POS机95台(如被告在本判决期满前未返还涉案POS机95台,则折价赔偿原告7125元);

2.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在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,虽然原告获得了7125元的折价赔偿,但是到了7月份,机器已经过了激活期,他仍然要在后台承担未激活的罚款,不足以弥补罚款损失。我们这里不评判判决的公正性。对于原告代理人来说,如果遇到这样的下属代理人,只能自认倒霉,自己有一定责任。作为支付方,在招商、展的过程中,不仅要让代理商提货,还要做好后期的监管,比如激活率、达标率等。一旦下级有什么异常,就要提高警惕,及时联系提醒,这样会提高服务质量,保证自己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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